精河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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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精河温带荒漠生态系统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新疆精河温带荒漠生态系统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以下简称精河研究站)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科技创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国科发基〔2017250号)和《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站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87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精河研究站是科技创新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据新疆自然条件的地理分异规律,面向新疆社会经济和科技战略布局,为科技创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支撑和条件保障的科技创新基地。其主要职责是服务于生态学、地学、环境科学等领域发展,获取长期野外定位观测数据并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精河研究站依托新疆大学和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建设,实行“联合协作、资源共享”运行机制。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是精河研究站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 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精河研究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精河研究站发展规划,指导精河研究站建设和运行;

   2. 管理精河研究站的建设、调整和正常运行;

   3. 组建精河研究站咨询委员会;

第六条 艾比湖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是管理精河研究站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贯彻管理精河研究站发展政策和规章制度,支持管理精河研究站建设和发展,配合做好管理精河研究站管理工作;

   2. 落实精河研究站建设和运行所需相关条件,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

   3. 聘任精河研究站站长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并报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备案;

   4. 组织并支持本部门精河研究站开展联合协作观测与自主创新研究。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精河研究站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 优先支持精河研究站发展,并提供人、财、物等必要的条件保障,解决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2. 配置并健精河研究站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

   3. 建立有利于精河研究站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4. 配合做好精河研究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等工作;

   5. 组织选聘和推荐精河研究站站长,推荐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三章    

第八条 精河研究站站长应由依托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科研诚信记录良好,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六十周岁,每届任期为五年,具体负责精河研究站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精河研究站应成立学术委员会,经依托单位报主管部门和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备案。

   1.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科研一线优秀科学家和监测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不超过十一人,其中依托单位人员不超过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成员。

   2. 学术委员会职责是审议精河研究站的发展方向、观测实验研究目标、重要学术进展、年度工作报告、科研诚信建设及其他重要事项。

   3.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第十条 精河研究站应建设和稳定一支结构合理的研究、技术支撑和管理队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积极开展国内外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

第十一条 精河研究站应重视和加强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应加强站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公开透明。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二条 精河研究站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精河研究站完成的数据库、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应标注精河研究站名称。利用精河研究站观测数据、实验设施等科技资源完成的成果,应明确标注来源。

第十三条 精河研究站应开展科学普及和社会服务,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鼓励精河研究站与国内外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单位共建教学、实习、人才培养与科研基地,与地方政府或社会团体联合建设科普基地。

第十四条 精河研究站应坚守科研诚信、恪守学术道德、重视学风建设,弘扬扎根基层、吃苦耐劳、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科研精神。

第十五条 需要调整站址、变更名称、调整研究方向的精河研究站,须经学术委员会审议,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批复。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六条 精河研究站实行年度考核与定期评估相结合的考评制度,由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实施。

第十七条 按照领域分组进行年度考核,考核重点为野外站年度观测数据数量及质量、科研进展、开放共享和运行管理状况等。

第十八条 定期评估按领域组织实施,评估周期一般为五年。评估重点为研究站观测质量、研究成果和水平、示范成效、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开放共享与运行管理水平等。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中,精河研究站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考核和评估的公正性。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违背科研诚信等情况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处理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并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新疆大学资源与环境科学学院对精河研究站年度考核和定期评估结果予以审核和公布,考评结果作为配置资源和调整布局的重要依据。对于评价考核结果较差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再纳入野外站序列。


第六章    

   本办法由新疆精河温带荒漠生态系统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精河温带荒漠生态系统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

 20201



新疆精河温带荒漠生态系统教育部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